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办公室办公作风,提高办公效能,营造高效办公、廉洁从政、细致热情的办公氛围,推动学院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为学院发展服务的宗旨,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和公正、效能的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地为学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下属科室要明确职责、岗位、时限、程序,建立适合科室特点的办公制度体系。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实行首接负责制。外单位人员及师生员工来访,办公室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应热情主动,并向有关处、系、部、室通告。如有相关处、系、部、室人员不在,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院领导交办的工作,实行责任督办制。督办人员要对督办事项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承办事项处理结果、进度、需协调的问题等,确保院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接办的请示、报告等,接办人应在30分钟内给予办理请示报告审批单,并在一小时内送交相关领导阅示。院领导批示流转接办人员后,无特殊情况,应在15分钟内复印、登记并通知报送请示、报告单位取回批示。需要督办的事项,接办人要通知督办人进行督办事项登记,进入督办程序。
第七条
对校园网留言薄的留言,督办人员及时进行超时限未回复留言督办,并要登记督办事项、接办人姓名及督办时间等。
第八条
接听来电要先用“您好”问候语进行问候。对需要登记办理的来电,要认真登记并在30分钟内将需要办理的来电事项向有关院领导汇报,在得到指示后,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
第九条
印鉴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使用印鉴时要做到热情、严格、迅速、快捷。非正常工作日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印鉴,应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办理;非紧急情况应在30分钟内到达或与用鉴人另行约定时间。印鉴管理人员出市应安排其他人员替岗,替岗人员须按上述要求办理印鉴。
第十条
对流转的公文,机要人员应在接到公文半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呈送有关院领导审阅,急件须及时呈送。对有办理期限要求的文件要进行登记、催阅,正常情况下在办理期限前三天完成公文的流转。对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应在半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系、部、处、室等取阅办理,需要督办的事项,通知督办人员进入督办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各科室对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完成;未交待时限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事项,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请求指示,如故意拖办或敷衍导致工作受损,学院办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校区(学部)派驻人员,应认真履行档案、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职责,每周至少要收集2条以上有关校区(学部)学生学习生活及教职工教学、工作动态等方面情况上报学院办公室,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行单独经济核算的电信科、文印室应制定本部门的服务承诺。承诺要注明服务质量、时限及违诺责任,对承诺要进行承诺公示,让群众监督承诺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在接待、会议安排、值班等公务活动中,有关人员要严格依照学院办制定的接待、会议及值班量化标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办网页管理人员应经常更换信息,对要更换的信息,须在得到完整信息并经主管领导审阅后一个工作日内更换完毕。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对新入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接收并迅速办理移交手续;当年归档立卷文件资料,年底完成上架,不得拖至次年。借档调卷都应热情、及时(含节假日)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收发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在接到报纸、信件后应在两小时内完成分发工作。特快专递、包裹、挂号信应在一小时内交给接收人,如接收人不在,应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科室工作人员日工作业绩,工作日志每半月送交主管主任审阅,工作日志将作为年终个人和科室工作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所负责的日常统计报表,孕情排查,育龄妇女体检,登记建卡等项工作,应严格依照上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二十条
院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㈠
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学院办主管领导。
㈡
坚守岗位,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严禁刁难、推诿、漫骂来访人员。
㈢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㈣
严格遵守上级和学院保密规定,不得泄密、传密,不得制造传播小道消息,不传达没有传达义务的事项、信息。
㈤
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不得假借领导之名,干扰其他部门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很好履行其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反馈调查,反馈情况将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定期对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与院年度考核、岗位津贴、评选先进、职务晋升相挂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设“办公效能执行投诉接待员”及投诉电话,对外受理来访人员及师生员工对学院办职工的投诉。投诉电话7429200
7429011 7429012 7429225。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违反《学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办公效能
建设的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办公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落实,调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区分不同情节,依照本办法规定,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院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要求必须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会议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处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第五条
学院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口头批评由其所在科室决定;责令书面检查的由所在科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作出;会议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由学院办主任会议决定;停职待岗处理由学院办主任扩大会议决定。
第六条
受到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人员,学院办办公效能监督人员要进行登记。一年内受到三次书面检查处理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会议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并核定扣减当月津贴系数20%。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含两次)人员,当年考评应定为不合格,核定扣减当月津贴系数30%,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人员,停职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院内津贴;复岗后再次被效能告诫的人员,将调离原岗位,由学院办重新为其安排工作,重新安排的岗位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不享受院内津贴;试用期满由所在科室提出鉴定意见,学院办主任扩大会讨论决定是否结束试用期。
第七条
学院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
㈠不遵守考勤和请假制度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不正确履行办事时限和科室工作承诺的;
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㈣慢待推诿到学院办办事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调查反馈综合评价满意率在70%以下的。
第八条
办公室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会议通报批评。一年内有两次(含两次)以上属本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㈠不执行首接负责制、事务处理时限、岗位责任制给部门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侮辱来院办事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以权谋私,假借领导名义给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的;
㈢一年内有两次调查反馈综合评价满意率在70%以下的。
第九条
办公室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㈠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恶意拖延办理时限,给有关人员带来损失的;
㈡假公济私、谋取私利、变相侵占公共财务的;
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办公室造成不良影响的;
㈣玩忽职守,延误重要工作,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群众的;
㈤有四次调查反馈综合评价满意率在70%以下。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副主任、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㈠对属下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㈡因所辖科室制度不完善,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㈢本科室一年内有三人次被处以书面检查或三次开会通报批评的;
㈣所管辖科室有二人次被效能告诫的。
第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主管副主任、主任因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被领导开会批评或被效能告诫的,科室负责人扣减当月津贴系数的10%,主管副主任扣减当月津贴系数的15%,主任扣减当月津贴系数的20%。
第十二条
扣减的津贴留存办公室用作公用经费,该经费用于办公室公益活动或 用于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自收自支的电信科、文印室依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符合本科室特点的奖励和监督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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