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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河北工程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年09月20日 15:33  点击:[]


机关党委、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附属单位:

《河北工程大学保密工作规定(暂行)》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河北工程大学保密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党内保密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学校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遵循“党委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保障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保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均应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划拨保密工作专项经费,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保障保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学校保密范围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公务等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各类国家秘密事项;学校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考试等工作中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学校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凡产生不予公开的内部事项或资料的单位(部门),应根据保密的有关规定,提出保密意见,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后,报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备案。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保密规章制度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产生、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均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条  涉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阅、传递、存放,一般不得复制、汇编、摘抄。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由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征得制发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同意。不再需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送交定点销毁单位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技术中心和宣传部对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发布信息均应认真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保存备查。

信息涉及学术、科研、来访(参观)及外事活动的,审批后须交国防科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信息涉及国防科技内容时,应转国防科技保密办(委)进一步审核备案。对于不明确是否公开的事项,应向校保密办和国防科技保密办公室咨询。

第十二条 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涉密会议、活动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的电子设备、设施须经安全保密检查检测后,经主办单位(部门)批准。

主办单位(部门)应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并对涉密会议、活动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遵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及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的保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校保密办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校保密办和国防科技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学校门户网站及各单位(部门)网站上发布的宣传报道等信息进行保密检查。对于未经审批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由国防科技保密委员会研究制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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