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河北工程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知
校机关党委,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附属学校:
经学校研究,同意印发《河北工程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 河北工程大学
2015年12月7日
河北工程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河北工程大学”(含钢印)、“河北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印章,校长公务名章,各类业务专用章以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公章。
二、印章的管理
㈠印章的刻制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或专用章,须提出刻章申请,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办公室审核、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㈡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角星;外环机构法定名称;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特殊规格要求的公章,按相关规定执行。
㈢印章的启用
各类印章正式启用前,需在学校办公室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不准启用。
㈣印章的停用
单位、部门如撤销或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原印章保管人应及时将原印鉴交回学校办公室。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印章销毁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委派两人监销。
㈤印章的保管
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管理本单位印章,专人专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代管。校级公章由学校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保管。
㈥印章的使用要求
1.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印章应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2.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应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
三、校级印章的适用范围
㈠“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印章
1.以校党委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
2.以校党委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请柬、奖状等。
3.各类人员政治审查材料。
4.经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校党委常委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
㈡“河北工程大学”印章
1.以校行政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
2.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请柬、奖状等。
3.有关证明材料与学校对外介绍信。
4.校级合同或协议书。
5.各种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职称申报表、出国审批表、基建报表等)、报告、鉴定书。
6.荣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
7.其他行政公务文书。
㈢“河北工程大学”钢印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休证等)。
㈣校长公务名章
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证书、结业证书、聘书和以校长名义发布的行政人事任免公文,以校长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㈤“河北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印章
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或印发的各类公文、函件以及校内介绍信等。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㈠校级印章
1.以学校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部门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学校办公室审核,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学校办公室机要秘书登记编发文号,学校办公室文印室打印后,机要秘书用印。
2.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以学校名义发布的通告、通报等张贴物,需持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3.研究生、本专科生、成教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结业证书及各类学习证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经财务处核准后,持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工作证、学生证等个人证件由用印人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出国用毕业证明、学位证复印件等由用印人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需持校领导签名的合同文本及校长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合同中涉及资金内容的,应由财务处核准盖章,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持校长签字的用印单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5.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协议、各种申报材料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职能部门派人持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经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由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持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7.机动车辆年审、减免车辆附加税等,须持机动车辆车牌证、所在单位证明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8.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须持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的证明,以及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单,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9.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在其他方面使用学校印章,需持本单位、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单用印,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用印。用印单由机要秘书留存。
10.其他特殊情况,须持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㈡各单位、部门印章
各单位、部门须严格履行印章使用审批登记手续,防止公章滥用和丢失。各单位、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五、附则
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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