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 校党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干部选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七)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辞去或决定免去校党委委员、决定或追认给予校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决定改组或解散下一级党组织。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全委会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一)全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紧急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校党委委员意见后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在会前通知到校党委委员。
(四)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全委会列席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委会作出决策。
(六)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七)对校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委员的上述处分,需报省委高校工委批准。
第七条 全委会应当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大学学院(部)党委(党总支)
会议议事决策制度(试行)
为落实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本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二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通过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确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确定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如战略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形成会议决定,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研究确定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措施。
(五)研究确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的政治把关事项,形成政治审查意见,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组成人员工作分工。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确定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确定本单位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人才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政治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确定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计划。
(十)研究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所辖党支部设置方案。
(十一)研究确定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方式:
(一)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当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涉及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当在会前与院长(主任)充分沟通。
(六)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分工会、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七)会议组成人员为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可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八)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在会前通知到会议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
(九)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当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十)会议一般按拟定的议题程序议事,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十一)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
(十二)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十三)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该组成人员应当回避。列席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学院(部)党委会议(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校党字〔2016〕45号)同时废止。
河北工程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决策制度(试行)
为健全学院(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属学院(部)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确定本单位办学方向、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确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案。
(四)研究确定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确定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等事项。
(六)研究确定本单位人员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以及人员福利、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七)研究确定本单位非党政内设机构(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聘任与解聘事宜。
(八)研究确定本单位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方案。
(九)研究确定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程序和方式:
(一)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联合主持。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会议既可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以按议题内容分别主持,即党务工作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行政工作议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经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提交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议题,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四)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
(五)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参照《河北工程大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六)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本单位有关学术机构论证或审议。对事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应当通过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七)会议的组成成员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纪检委员、分工会主席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八)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在会前通知到会议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
(九)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有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当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十)会议一般按拟定的议题程序议事,不得临时动议。
(十一)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十二)会议集体讨论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当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向校党委报告。
(十三)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讨论通过,以本单位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
(十四)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该组成成员应当回避。列席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校党字〔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