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实施意见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以校行政名义表彰或推荐上报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11.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后备干部的推荐。
4.上级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推荐。
5.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一次性使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工程价款调整幅度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按规定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一次性使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预算和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重大捐赠。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行事项。
本条所列“三重一大”事项,除特殊说明外,涉及行政方面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拟定意见后,提交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党务方面事项和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均直接提交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常委会提交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研究。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事项采取全委会、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三种决策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制度》《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和《河北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议题应当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其中提交常委会和全委会的议题一般经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校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意见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